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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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杭锦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西北部,地跨鄂尔多斯高原与河套平原,黄河自西向东流经全旗242公里,库布其沙漠横亘东西,将全旗自然划分为北部沿河区和南部梁外区。梁外区以草原和天然林保护区为主,草原辽阔,草质优良,并盛产多种野生绿色食品,是自治区重要的草原生态畜牧业基地;沿河区属于黄河冲积平原,水源充沛,土壤肥沃,是自治区高效农牧业基地。全旗辖12个苏木乡镇,总面积1.89万平方公里,总人口13.2万,其中蒙古族2.3万人,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、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。杭锦旗辖8个镇、3个乡、1个苏木:锡尼镇、巴拉贡镇、吉日嘎朗图镇、呼和木独镇、独贵特拉镇、巴音乌素镇、伊和乌素镇、四十里梁镇、杭锦淖尔乡、塔然高勒乡、阿门其日格乡、浩绕柴达木苏木。杭锦旗地域辽阔、资源富集、物华天宝,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。